我坐牢所在,應該是桃園臺北監獄,但卻把我留在土城看守所。原因是臺北監獄太擠,不能一人獨居,但“上級”認為李敖跟別人雜居,會知道得太多,實在以獨居為宜,所以就表面優待性地留在看守所代執行了。所以我留在看守所,是一個例外,與眾不同,這種與眾不同,我一到看守所就領教了。在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八棟舍房中,忠孝二舍是比較特殊的舍房,忠三舍是禁見房和犯則房,孝三舍是重刑犯房,忠二舍孝二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犯房,忠一舍孝一舍是重刑犯房,但孝一舍又別有天地名曰保護合,人犯中身分極特殊的——像外國人、重要公務員、警察人員等等,也都保護在此免生意外。我到看守所,就被解釋做特殊的,所以我的半年刑期雖然比起個個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來瞠乎其後,但也混跡其中。按說我這種半年刑期的輕刑犯,早該配到工廠去逍遙的,但“上面”說要“保護”我,就被獨自關在第三十二號國房。
因競選“國大代表”,被判違反選罷法等的劉峰松(被判三年半),在移送臺北監獄前,獨自住在第四十六房,與外面來往的信,他的和我的都經過孝一舍主管,第一教區課員,以至安全部門特別檢查、登記、抄錄或影印,如此“保護”,顯然已經逾越必要的程度了,當然令人恐怖與痛恨。為了抵制,我就一封信也不透過他們。所以半年期間,他們只見來信,不見回信。唯一一次例外是可愛的“女秘書”武慰先要來看我,我正式回她一信,寥寥數語,除此之外,他們無法從信上羅織出我的思想問題或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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