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知道朗蒂-伯頓的父親是誰,也許這世界上壓根兒就沒人知道,她的母親和弟弟又都在獄中。鑑於上述情況,我們做出一個巧妙的決定,繞過伯頓一家,為他們請一個財產管理人,讓他充當我們的當事人。星期一早晨我在芝加哥時,莫迪凱去了特區家庭法院,請求法官指派一個臨時受託人,充當朗蒂-伯頓和她孩子的遺產監護人。這是私下裡的一種例行公事。那位法官與莫迪凱相熟。申請很快被批准了,這樣我們有了新的當事人,她的名字叫威爾馬-費倫,是一位社會工作者,莫迪凱與她相識,她在訴訟中所起作用有限,如果我們索賠成功,她只能分得一小部分。
從經濟角度看,科恩信託行管理不善,但對一個非贏利性的律師事務所來說它卻有著巨大的約束力。倫納德-科恩當過律師,明顯對細節有著強烈的興趣,我們事務所對非法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科以人身意外罰款也不算逾規,雖然這種做法為信託行所不喜。罰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賠款的百分之二十,而標準的收費額是三分之一。按慣例刑事案的律師要收取百分之四十。
在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中,律師事務所可以保留一半,剩下的百分之十歸信託行所有,十四年來,莫迫凱曾接過兩件這樣的案子。第一件因為陪審團的原因而輸了官司;第二件是替一個被公交車撞了的無家可歸的女子打官司,以獲得十萬美元的賠償而告終。他為事務所淨賺一萬美元,用這筆錢添置了電話和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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