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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1章 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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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司法程式之繁複、嚴密,堪稱歷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覺得過於“繁瑣”。包拯要是像“包公戲”表演的那麼斷案,毫無疑問,屬於嚴重違反司法程式,早就被臺諫官彈劾下臺了。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提刑司複核。

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包拯不經複審、複核便下令處決罪犯,這完全就是擅權,是犯罪。別說皇帝容不下這種臣子,就是同僚也會將其彈劾下臺,其也根本沒有機會鍘了陳世美。

因為大義滅親鍘了自己的侄子而獲得‘青天’美譽的包公,在趙昺看來這也是摻了水的,因為以他所知這種情況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下發生的機率太小了,當然這還是在包公真的有這麼一位侄子的情況下。而實際上包公生前留有一條家訓:

“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他的子孫也確實沒有辱沒祖宗,子包綬、孫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聲。包拯顯然並沒有一個成了貪汙犯的侄兒,又何須大義滅親?

而宋代司法特別講求親嫌迴避,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定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迴避制。即便包拯確有侄子犯罪,也輪不到包拯來大義滅親。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訴訟案,在開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迴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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