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950年代,根據緬甸政府的統計,全國4000萬人口當中緬族人口2700餘萬、約全國總人口的佔68%,撣族人口約350萬、約佔全國人口的8.5%,克倫族人口250萬、約佔全國人的6.2%,若開族人口210萬、約佔全國人口的5%,孟族人口120萬、約佔全國人口的3%,克欽族人口100餘萬、約佔全國人口的2.5%,欽族人口近90萬、約佔緬甸人口總數的2.2%,克耶族人數最少、僅17萬人、約佔緬甸總人口的0.4%,另外還有印度和巴基斯坦僑民,以及英國僑民160萬人、中國僑民20萬人、合計佔緬甸總人口的4.5%。
另外根據英殖民時期的統計,緬甸各民族均有自己的語言,其中緬族、克欽族、克倫族、撣族和孟族等族還擁有自己的民族文字。
正是鑑於緬甸國內民族眾多且有各自文化,因此,在緬甸獨立期間,各民族代表曾簽署過保障各個少數民族地區在新生的緬甸國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
並且各個少數民族地區人民享有民主國家公民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特權的《彬龍(班弄)協議》此後誕生的1948年緬甸《聯邦憲法》更是明文規定,各邦(注:緬甸分7個省和7個邦)擁有自治權,且各邦人民有權在1958年前就是否從緬甸聯邦脫離進行公投。
但在緬甸國父昂山將軍遭暗殺去世之後,緬甸政府和緬甸軍隊逐漸為大緬族主義者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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