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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法制之法,張斐想得非常透徹,並且一清二楚,因為這是他上大學的第一堂課,怎麼可能不清楚。
他口中的法制之法,其實就是法治。
這是一個動詞。
這也是那些學生困惑的一個點,他們將法制之法,就理解為法制,這又是一個名詞。
這名動都弄混了,能不困惑嗎。
關鍵,法制是自古有之,他們可以直接套用,而法治對於他們而言,就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是以前沒有過的。
只有富弼摸到這法治的門檻。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令學生們迷惑的點,就是法家和法治,都是強調依法治國,聽著也很類似,很多學生覺得這法制之法,是很有道理,但好像跟當下的法律也沒啥區別啊。
關鍵就在於張斐對法制之法的表述,個人捍衛正當權益的一種共識。
然而,這句表述就是法家和法治最根本的區別,法家是強權、服從、遵守,是強者對弱者的統治;
而法治則恰好相反,是強調自由和平等,是對每個人的保護,而不是一種約束,搶劫違法,初衷不是懲罰惡人,而是保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這一字之差,是謬之千里。
二者其實存在著原則性矛盾。
而當下盛行的儒家之法,本質上其實跟法家也沒區別,都是一種統治、管理的方法,也跟法治也存有原則性矛盾。
自楊朱之後,兩千年來,就沒有出現過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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