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軍事將領的控制,防止將帥專兵和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明王朝專門設定了總督職務,如派都御史為巡撫而兼軍務的稱提督,若管轄地域廣大或戰略方位重要的,則設總督。如果是尚書、侍郎出任總督,都加上都御史頭銜。明中葉以後,內外戰亂頻仍,明政府廣設軍事領導職務,且名目繁多,如"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總督河南、湖廣軍務兼巡撫河南"等等。這些非常設性地方官職,只是朝廷因事而臨時選派的大員。在這些官職中,"巡撫"由臨時官職一步步變成了省的軍政長官。它與都察院所派"巡撫"合稱為"二臺"。在原來"三司"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層領導機構。這些機構本來多數是戰時臨時設定的,但到了後期,便形成了文官領導武官的軍事領導體制。
7.軍銜和功賞
明代軍銜制集前代武官品級之大成,複雜繁瑣。主要可分為有品級官階和無品級、無定員職稱。明代武官品位均在六品以上,且有"世官"和"流官"之分。世官的九等分別是: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正千戶、副千戶、百戶、試百戶、所鎮撫等。這些軍事官吏是正式編制的官員,也是世襲的。不僅直系可以繼承,無直系時,旁系也可承襲。流官分為八等: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正留守、副留守。流官的官職不能世襲。這些官吏都是高階將領,是從世官中提升或武官中任用的。流官全部由皇帝親自任命。因此,雖官職不能世襲,但仍屬朝中高官顯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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