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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狀一邊翻著筆記本一邊說道:“實習律師啊,是有一批,你這是打算幹嘛,是有什麼問題了嗎?”
周毅將大概情況說了說,隨即道:“所以需要找出他們的身份來,否則起訴也不好弄。”
“行我知道了,對了,那個老太太情況昨樣?”
周毅搖搖頭道:“我也不太清楚,應該沒什麼大問題吧,精神方面可能會有一點事。”
“行吧,那完了讓人來籤合同,我這邊派人。”
又聊了兩句這才結束通話電話,方大狀看著筆記本上的那一頁開始沉吟。那上面赫然寫著一行字:聚眾哄搶罪中的特別嚴重情節。
而在這行字下面寫著一句話: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仔細思考了一番之後,方大狀開始在筆記本上寫道:我們在這個罪名裡,不僅僅只考慮案值或者後果,精神方面的問題也需要值得重視。
寫著寫著方大狀寫不下去了,罪刑法定原則是極其基本的法律原則,如果,從這個原則來看,很多的聚眾哄搶行為確實夠不上犯罪。
甚至連治安管理處罰也夠不上。
搖搖頭,方大狀在想著,什麼時候能遇到一起經典的案例把這個罪名做一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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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來,普法普法,你用嘴說一萬遍,也不如讓他們踩踩縫細機,那樣的普法效果絕對一流。
接下來的事就不需要周毅和周欣然到處跑了,派出所會出面協調社群和居委會讓他們幫忙,但是具體工作還是得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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