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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一臉呆滯地看著面前的方大狀,這真的是他想破腦袋也不會想到的方法。
有那麼一瞬間,周毅覺得這樣好像不太對,但仔細想了之後又覺得好像有點道理。
“方大狀,這個……這個廣告的收益,真的可以能屬於使用者自己嗎?我怎麼感覺……有問題啊。”
卻是周毅想了想之後還是問道。
方大狀聞言笑道:“那收益肯定不可能是完全屬於你的,但我們可以說,這收益也不能完全由電視廠商佔去!”
方大狀不說還好,這麼一說周毅覺得腦子都迷湖了,想了想繼續問道:“可是方大狀,這個電視廣告如果收益也能歸使用者,手機上那些廣告是不是也能……”
這是周毅想到的問題所在,這相似程度很高,很難讓人不去類比。
對面的方大狀喝口咖啡搖搖頭道:“那肯定不一樣,我們說的是電視的開機廣告,你手機開機時候也會蹦出來撿寶廣告?”
“APP的廣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們在這裡說的,是基於硬體的廣告!”
方大狀解釋了半天,周毅總算是有一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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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APP裡的開屏廣告,某種意義上更類似於電視中那些電視臺的廣告,這肯定和你使用者沒關係。
但是電視這個東西,它在民法上屬於動產。
哪怕說破大天了,什麼智慧電視,那也還是個電視。
所以在買了之後就是你的東西,你開關自己的東西必須強制看廣告,那這個廣告收益理論上來說確實要歸於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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