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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我們對藝術形式問題提出了近乎苛嚴的高要求。我們所舉的例證,在內外濃度上已宛若具有象徵意蘊的雕塑,其實並不是所有藝術形式都要這樣,都是這樣,反而失去了不同形式對於不同內容所需要的有機整體性。
然而,極致式片斷的例證卻具有很高的理論價值,它們從根本上否定了藝術形式的被動性,從而也透露了藝術形式的本質。
如果要以中國古代的藝術理論來印證,那麼,我們在這裡所取用的“形式”概念,與“文、質”關係中的“文”相異,而與“神、象”關係中的“象”相近。
中國古代藝術家在論述“文、質”關係時,不乏精闢見解,有的還正確地指出了兩者緊密的依存關係,但總的說來,這對概念的創立,是以它們的對峙性為前提的。因此,儘管孔子早在《論語·雍也》篇中提出過“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的平衡原則,在具體的歷史過程中卻很難實現這種平衡。例如墨子主張“先質而後文”,韓非認為文和質有著天然的矛盾,佳質不必文,而“恃貌”、“須飾”之質,必然是衰惡之質。宋代理學家們更墮極端,乾脆認為“文”是“害道”的了。為了糾正這類偏向,歷代藝術家和藝術理論家一直呼籲兩者的依存關係,劉勰提出過“文附質”、“質待文”的觀點,李白申述過“文質相炳煥”的藝術理想,王夫之則進一步論述過“文因質立,質資文宣”的有機統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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