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上的訴訟事由是,要求將Caresse交還給父親照管,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不允許我在沒有孩子父親監管的情形下接近小孩。禁制令的部分是我沒想到的,理由是產後抑鬱引起的情緒管理問題讓我不適合單獨照顧小孩子。兩天之後的那個禮拜五在州法院舉行聽證,申請人,以及被告,也就是我,提交有關理據,經由法庭審批是否簽發禁制令。
我沒有耐性把那些咬文嚼字顛來倒去的法律術語看完,心裡很清楚,Lyle那一邊先發制人了。所謂“厲害”的律師都喜歡這麼做,他不跟你爭辯為什麼B比A更正確,而是直接證明A根本不成立。沒有什麼比這更像是一篇檄文,不用再多廢話,戰爭開始了。
臨時禁制令一般為期三個月,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至六個月。如果法庭果真簽發了禁制令,Caresse就有可能在Lyle那裡住半年之久。我不能總在那裡陪她,而這段時間正是開始認人的時候,到禁令期滿,她差不多九個月大,想睡覺或是肚子餓的時候會粘著保姆,而不要我抱。美國的法庭並不像中國的那樣,沒有婦聯之類的地方可以訴苦,也並不傾向於把孩子判給母親,甚至是小嬰兒也一樣, 這張禁制令不僅僅關係到這六個月的時間,而且在離婚官司裡面也會派上用場,不單能證明Lyle完全有能力照顧好小孩子,還將不斷暗示我是個腦筋不正常的、危險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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