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之後,洛馬與諾思羅普公司獲得了第一階段競標勝利,分別從美國空軍獲得了一百四十億美元的前期研發經費,洛馬公司的方案被賦予YF-42的代號,諾思羅普公司的方案則被賦予YF-44的代號(YF-43原本是留給波音公司的,結果波音公司在第一階段競標中敗下陣來)。
最初的時候,洛馬公司的呼聲最高。
原因很簡單,美國空軍的兩種第四代戰鬥機都來自洛馬公司,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強大的戰鬥機設計與製造企業。此外,洛馬公司的設計方案最為平衡,也最具有可行性,實現的難度最低。
結果,二零二九年初,美國國防部宣佈諾思羅普公司獲得了工程階段的合同。
相對而言,諾思羅普公司的設計更加超前,應用了大量新技術,在工程階段肯定存在難以預料的風險。
因為洛馬公司不服,上訴到國會,要求國防部重新審議競標合同,所以直到二零三零年初,經過重新審議之後,國會才批准了國防部的專案合同,正式確認諾思羅普公司為F-X專案的最終承包商。
必須承認,洛馬公司輸得並不冤。
三十多年前,YF-22能夠擊敗YF-23,贏得美國空軍的青睞,主要是YF-22採用了大量成熟技術,在設計上相對保守,工程難度較低,可以有效控制製造成本。隨後YF-35擊敗了YF-36也是同一原因。美國空軍在這個時候選擇保守策略,主要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對手。要知道,F-22專案進入工程實施階段的時候,前蘇聯已經解體,美國不再需要為世界大戰做準備。以美國的技術實力,基礎技術較差的F-22仍然能在二十年內領先於所有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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