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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彼此相對,猶如戰國天守閣下的武士,在千軍萬馬面前展開殊死的搏鬥。
“裁判長。所謂翻供,應當是對犯罪事實的否認。”北原開口道,“我的被告人自始至終承認自己的行為屬於犯罪,不存在檢察官所指控的否認犯罪事實。被告人森本仍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坦白情形。”
“詭辯!”巖永發出冷笑聲,上前走出一步,“所謂的犯罪事實,既包括對是否構成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事實,也包括對量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前者決定是否入罪,後者決定被告人會被判多重的刑罰。”
“舉例而言——”巖永說道,“拿詐騙罪來說。加重量刑情節之一就是傳送簡訊對不特定人進行詐騙。即使被告承認其犯了詐騙罪,但拒不承認其透過簡訊對不特定人實施了詐騙,那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也是屬於翻供。”
“現在被告人明顯就是想將其罪責推卸到他人頭上,說是別人教唆。該陳述對有關量刑情節會產生重大影響,當然構成翻供。辯護律師意圖使禍水東引,把桉件攪渾的發問邏輯也明顯可見一端!”巖永高聲道。
北原聽著這位檢察官的話,面不改色,針鋒相對道,“所謂翻供,必須是被告人此前已經作出過的供述,才能進行推翻。如果被告人沒有做出相關的供述,又如何能進行翻供?!本桉之中,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可以清晰的顯示,相關的偵查人員並沒有就該桉是否涉及共同犯罪的事項對我的當事人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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