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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宮得意地翹起嘴角,欣賞著眼前勝利的場景。只見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開啟著手提電腦,似乎正在迅速瀏覽著方才法庭呈現出的電話號碼簿一案。
沒用的。
宇都宮內心冷笑了幾分。臨到場才來閱讀自己呈交給法庭的外國法判例,這絕對在時間上趕不及。在這種依靠外國法判例輸出彈藥的場合,比拼地是法學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從大學剛畢業的小鬼,不可能具備應付這種場面的能力。
宇都宮正準備從被告席上坐下,就在這個時候,一個男聲從身後傳來。
“裁判長。”
這熟悉的男聲,此刻卻猶如鬼魅般砸響催命鐘的鈴聲。宇都宮眉頭一抖,立刻回過身來,在看到那個男律師站起來後,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這個場景,有些超乎了宇都宮的想象力。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著審判席,開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對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並沒有展示全面。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獨創性具有對原創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卻對原創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談。”
“請裁判長注意該案裁判文書第二節,第A段。奧康納**官明確載明,所謂原創性的要求僅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無論該等所謂‘創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顯。只要包含微小數量的創造性,便已足夠。”
“本案之中,下川透過對文字進行添加註釋,對遣唐記中所發生的事件,提供了相應的歷史背景和發生原因,給出了作者個人化的解釋。其顯然已滿足‘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遣唐記的點校稿也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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