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大誥》裡諄諄教誨,親,“聲色貨利”禍害無窮,多少官員栽倒在上面,你們一定要繫緊褲帶!
大明其實對官員的私生活控制極為嚴密,嚴禁官員招|妓,除了法定節假日,無論公宴私宴,找歌姬舞|女陪酒陪舞,哪怕只看不做,也得判兩年徒刑,或者屁股挨八十大板。
“今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挾妓宿娼有禁,甚至罷職不敘。”
也就說,政府禁止筵席上女伎陪酒唱歌耍樂,尤禁官員嫖娼,否則可能一捋到底,永不使用。
“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
對宿娼的懲罰,僅比殺人犯輕一等。
到了晚明時代,這些政策幾乎形成了空文,不是朝廷允許,可是政策沒有執行,屬於預設狀態。
全旭雖然有意自立,但是對於很多大明的政策,他是堅決擁護的,他雖然是後世之人,卻擁有明朝的法律。
比如現在的遼東和臺灣、包括呂宋,關於自衛的法律,實施的是無限自衛,不是說等對方拿著刀或槍過來殺你,你才可以自衛,可是哪怕是對方出言恐嚇,可以直接擊斃。
就像一個男人對一個女人耍流氓,在後世最多拘留十五天,如果只是言語上的挑釁,沒有證明的話,根本就不會處理。
在全旭治下,那是可以直接擊斃的,當然,百姓可以擁有武器,但是不準帶出家門,要想殺你,只能在自己家。
遼東和臺灣同樣有紅燈區,同樣有從事皮肉生意的人,但是,遼東擔任議員或代表的人,只要嫖娼,那一要逮著就取消議員和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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