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法制設計,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這和西方近現代普世法制設計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很大不同。
西方法制設計的兩個規範物件,一是私權,二是公權。也就是私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寧當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設計思想,到底有什麼優點和缺點。
優勢很明顯,就是達到了私權和公權上的某種平衡,公權為合法私權服務,概括理解為:合法的公權既保障合法私權之權。
也就是法律至上,私權為重。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皿煮自由主義。
按照這個理論,政府完全是為了保障合法私權而存在。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受到合法私權的嚴格制約,凡是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政府就不能幹。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種理論的發源基因其實非常古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業社會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在他們看來,政府公權力的出現,只是無奈之舉,是仲裁大傢俬權力的公共契約,是底線保障體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權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實現最公正的個人私權。
這就是後世西方人為了皿煮自由無所不用其極的內在原因。
那麼,西方這種法制設計的弊端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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