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隊的這個規定是早年的時候定下來的,那個時候,範知一他們每個月還拿千把塊錢的固定工資呢,無形資產算是個什麼啊,足球沒有市場化的時候,誰知道無形資產是個什麼玩意兒?沒人在乎。不過到了後來,球員的收入增加了,商業合同都明白是怎麼回事了,這一條也就沒人提了。楊曦在德國踢球的時候,代言健力寶,有人提出來過他的收入過高,不太像話,要求足協以這個為理由把他的收入收繳了,但是,嚷嚷了幾天,結果也是不了而了了。這都是足球走向商業化之前的舊條令了,按理說,早就該廢棄的玩意兒了。但是,體育總局出於種種考慮,還留著這麼一條,真有敢瞎得瑟的,一道令下去,他就要玩完。而對咱們來說:咱們的肖像權都不在咱們自己手上,皇馬牌子再大,也就是在圈子裡面得瑟,這一回,他們是死要錢的,遇上了不講理的了。”
張元解釋了一下,趙亞寧才明白。
這個規定,是很久以前的時候的了,那個時候,運動員都是國家培養的,而且,足球沒有推向市場,也牽扯不到什麼太大的經濟利益,體育總局做出這個規定的目的,也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保證國家隊的運動員,不會做‘有損國家形象’的事情。畢竟,那個時候,搞體育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國家形象。運動員所代表的國家的形象這種大事情,在當時來說,比錢重要得多。那個年代,要是出現了個穿著日本國旗服裝照相的,麻煩就大了。因此,國家對這些的管理很嚴格,無形資產,那是歸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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