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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8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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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利潤,其實被重視起來沒有多久,一直到了世紀之交的時候,肖像權其實都不是掌握在球員個人手裡,而是掌握在大的體育公司手裡的。那個時候,耐克,阿迪達斯,銳步等大企業,掌控著球員的肖像權。球員和體育公司簽約,體育公司也就順手買下了球員的肖像權,以後也就是自由使用了。比如說,勞爾在和銳步簽約的時候,把自己的鞋子,護腕,項鍊,頭飾等除球衣以外的所有物品的肖像權賣給了銳步——而他得到的報酬,一年只有350萬的收益。至於球衣為什麼不賣——因為球衣的慣例是球隊保留肖像權,球隊的球衣畢竟是統一找公司製作,銷售的,不可能留給球員單獨出售。而世紀之交的時候,勞爾可是形象好,實力高的頂級紅人了,他也只有這麼一點收入,也就可以知道,當時的肖像權被盤剝的多麼厲害了。

正是因為如此,當初皇馬收購齊達內,菲戈,羅納爾多的時候,都沒有遇到多大的肖像權的麻煩。他們的肖像權反正不在自己手裡,給大企業和皇馬又沒有多大的區別,體育公司給的那一點錢,皇馬給的工資就能夠找補回來。因此,皇馬一度佔據了他們肖像權的90%的份額,在當時的球星看來都是正常的事情:他們習慣了自己的肖像權全都在別人手裡了,不覺得彆扭,被誰盤剝不是盤剝?

一直到了貝克漢姆事情才發生了變化。因為貝克漢姆的商業價值太大了,這樣做他就吃虧大了,他當然死也不肯給皇馬90%。皇馬協商的結果,是皇馬佔據50%,他個人保留50%。因此,其他球星也就順勢都改成了50%,比以前還多了40%。當時來說,雖然是皇馬得到了一部分,但是因為有以前的先例,與其說是徵收他們的錢,不如說是給他們發了福利。他們的年代特殊,那個時候,從球隊手裡得到了一半的肖像權,比起來被大的體育公司盤剝全部的,已經是好了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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