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瑞芬跟李鴻章的關係很密切,但奉命查辦此案,卻很認真,因為他為人比較正派,看不起盛宣懷那種奸詐取巧的小人行徑,加以劉坤一為人精明,在授命之前將他找了去,率直警告:如果查得不確實,他會另外派人再查,“那時老兄面子上不好看,可別怪我。”
其實盛宣懷搞的那套把戲,知道的人很多,劉瑞芬即令想為他掩飾也辦不到,及至調出帳目來一看,疑問到處都是。劉瑞芬為了慎重起見,特為找了幾個內行朋友來研究,其中之一就是古應春。
“帳本說商股只有四萬多銀子,可是盛杏蓀當時具稟兩江,說‘已於十一月十八日公商定議,即於十九日付給定銀二十萬兩’,這二十萬兩銀子是哪裡來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古應春說,“只要算一算日子,就知道他是假話。”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照西曆算是公元一八七七年元旦,盛宣懷當初跟沈葆禎說:“若逾十六之期,則受代人來,即無從更議。”即指新的年度開始而言。然則中歷的十一月十八、十九,即是西曆的正月初一、初二,洋人猶在新年假期之中,旗昌公司固然無人辦事,外商銀行亦一律封關,所謂“定議”,所謂“付給定銀二十萬兩”,全屬子虛烏有。
其次是各省所撥的官款,總計一百萬兩,照數轉付旗昌銀行,銀數固然分毫不短,但古應春深知內幕,指出這一筆百萬銀子中,盛宜懷等人中飽了四十四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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