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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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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傳統的倫理觀念是個陳舊不切實際的東西,表面上雖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權,實際上已和現代人的觀念不合了。私有財產制度,乃現社會的秩序的根柢,誰能加以搖動?於是衝突之下,倫理觀念乃不得不敗北而讓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認所謂立愛,而且多方保護其產權。

《清律例》: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至於養子,法律雖禁其為嗣,實際上仍有之。

亦不得不聽其存在,且不得不聽其酌給財產。亦見《清律例》。因為國家到底是全國人民的國家,在可能範圍內,必須兼顧全國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專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

在現制度之下,既不能無流離失所之人;家族主義者流,既勇於爭襲遺產,而怯於收養同宗;有異姓的人肯收養他,國家其勢說不出要禁止。

不但說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義和維持治安的立場上說,無寧還是國家所希望的。既承認養子的存在,在事實上,自不得不聽其酌給遺產了。這也是偏私的家族觀念,對於公平的人道主義的讓步。也可說是倫理觀念的進步。

假使宗祧繼承的意思,而真是專於宗祧繼承,則擁護同姓之男,排斥親生之女,倒也還使人心服。因為立嗣之意,無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帶著幾分鬥爭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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