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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3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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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些交易是從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的形式上,這些法的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

這段文字並不構成馬克思的"正義理論"的清楚論述,不過,它有相當的啟發性。雖然馬克思在這段文字中僅說到"交易"的正義性,但是他所作的概述應用於行為、社會制度,甚至應用於法律及政治結構,都是相當充分的。他對有關交易的正義性的論述確實蘊涵若干重要的論斷,它們與正義的概念和正義在社會理論與實踐中的適當功能有關。

首先,正如我們所料,馬克思是從正義在特定生產方式中的功能來看待正義的概念的。人類思想引用這個概念並把它應用在社會實踐中總是取決於特定時刻的生產過程。對此引用的理性有效性,在馬克思看來,總是要以現存的生產方式來衡量。政治國家和與社會公共調節相聯絡的法律及權利的思想,對馬克思來說,兩者都取決於現存的生產方式,並是其中獨立的突出部分。兩者都反映或表現生產,不過是以扭曲的和神秘的方式。國家突出自己為真正的社會代表,法的形式也就偽裝成為社會實踐的合理性的基礎。這種法的形式不是以國家的自主理性為基礎,就是以無條件的"權利"或"正義"的理性原則為基礎。而除了這兩個原則,其他的都沒有理性要求。但是在馬克思看來,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真正合理性只能從兩者都參與並解釋的歷史的生產方式這個更綜合的高度來理解。因而,作為法的形式的正義,要求得到超越自身的解釋。判斷交易或制度的正義性,要求理解他們在生產中的功能。馬克思說正義的交易就是與現存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交易時,我認為他的意思是指正義的交易在現存的生產方式中扮演具體的角色,在生產過程中作為實際的階段起作用。正義的交易適應現存的生產方式。即前者與後者構成一種特定的關係,具體地說,前者推進實現了在具體的歷史環境中單個個體合作生產活動的過程。那麼,判斷社會制度是正義還是非正義,取決於對現存的生產方式作為一個整體的具體瞭解,和對這個整體與涉及到的制度的關係的理解。這也許就是恩格斯為什麼說社會正義還是非正義取決於"研究物質資料生產和交換的科學,即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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