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歷史事實表明,資本家之所以在企業裡佔支配地位,在工業化早期甚至可以對工人為所欲為,並不是像國外主流經濟學有的理論論證的那樣只是因為這樣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或只是因為工人好監督資本家不好監督等等,而主要是因為資本家和工人的社會地位特別是經濟地位不對等。資本家擁有大量資本,可以僱傭很多工人,一個工人離開他,他僅損失很少一部分利潤;工人兩手空空一貧如洗,只能受僱於資本家,離開資本家他的全部收入就都沒有了,所以工人只能得到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資,並在一切方面受僱主支配。可見,為實現工人和資本家收益的雙贏,必須想辦法創造能夠使他們的社會地位平等的社會經濟環境,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使工人也變成有產者。這是提高工人社會地位的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當然因為很多工人不一定願意或善於經營企業,所以他們的財產不一定是企業,也可以是房地產、儲蓄、保險、債券、股票、汽車等等。只要勞動者有了離開僱主也能存活和發展的足夠多的財產,他的社會地位就將大為改善。在這個基礎上,再加上工人在政治、法律、文化和各種社會組織中的地位的改善,他們才有可能就企業事務與僱主進行權利平等的協商,不使階級合作論描述的工人與企業家收益雙贏狀況成為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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