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wles和Ginitis(1981)的研究表明,勞動強度是與階級衝突密切相關的。即使有規定了工資和勞動時間的合同,每工作小時的勞動強度也還是要由階級衝突來決定。在有些場合,勞資矛盾比較緩和,可以產生或多或少為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一般標準。在另一些場合,勞資矛盾的激化則可以使勞動強度無任何規則可循。國外主流經濟學假定資本家按一定時期的平均勞動強度購買和使用勞動,按勞動的貢獻支付工資,利潤的產生和大小與工人的勞動無關。但佈雷弗曼(1979,中譯本)等卻用大量事實證明,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資本家總是竭力加大工人在一定技術水平下的勞動強度,工人的剩餘勞動是利潤的重要來源。例如,老闆們使用泰羅制的管理方法,精確測量勞動時間和建立標準的工作規範,就可以透過加大工人的勞動強度賺取更多的利潤。他們加大工人勞動強度的許多方法,同時就是賺取利潤的方法。如果工會力量弱失業率高,每小時的勞動強度就可能強,剩餘價值就可能多。如果工會力量強並有充分就業的條件,工人就可以抵制住勞動強度的過分增加,參與分享經濟剩餘,減少資本家得到的剩餘價值。
與著力論證資本僱傭勞動的優越性、資本家獨佔經濟剩餘的合理性和資本家監督工人防止他們偷懶對於提高效率的重要性的國外主流經濟學不同,持階級衝突論的當代國外經濟學家著重論述了工人參與分享經濟剩餘的合理性及其對提高經濟效率的積極作用。Carver(1995)等指出,利潤的多少並不是經濟效率的唯一標誌,美國的工會化企業普遍比非工會化企業生產率高,儘管這樣的企業利潤率比較低。他們認為社會的純收入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勞動者的消費、投資和資本所有者的消費。其中最後一個部分是勞動者的永久損失,是一種他們為實行生產資料私有制所付出的代價。這種代價在不同的國家是很不相同的,例如,在1985年製造業每一美元的附加值當中,資本所有者佔的份額在奧地利和挪威是約10美分,在英國和美國是遠低於40美分,在巴西是高於60美分,在阿根廷是高於70美分,其中的機理就在於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和工資在前面提到的一些國家較高,在後面提到的一些國家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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