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值中只代表原料和機器的價值的那一部分,即只代表消耗了的生產資料的價值的那一部分,決不會構成收入,只是補償資本而已。但是,除此以外,如果說商品價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構成收入或可能以工資、利潤、地租、利息的形式花費掉的那一部分,是由工資的價值、地租的價值和利潤的價值等等構成的,那就錯了。我們先不談工資,只來研究產業利潤、利息和地租。我們剛才說過,商品中所包含的剩餘價值或商品價值中體現無償勞動的這一部分價值,其本身分解成不同的部分,有三個不同的名稱。可是,如果說商品中的這一部分價值是由這三個組成部分的獨立價值之和而構成或形成的,那就完全違反真理了。
如果1小時的勞動體現為6便士的價值,如果工人的工作日為12小時,如果這段時間有一半是無償勞動,那麼這種剩餘勞動就在商品上加3先令的剩餘價值,即沒有付過等價的價值。這3先令的剩餘價值,就是經營資本家可以按任何比例去同土地所有者及放債人瓜分的全部基金。這3先令的價值,構成他們彼此瓜分的那個價值的限度。並不是經營資本家在商品的價值上任意加上一份價值作為自己的利潤,再加上另一份價值給土地所有者等等,然後,這些任意規定的價值就構成了全部價值。所以,你們知道,流行的觀點分不清一定量的價值分解為三個部分,和三種獨立價值相加而形成這個價值這二者的不同,於是就把地租、利潤和利息所由產生的總和價值變成一種隨意規定的數量,這種觀點該是如何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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