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商品的交換價值不過是這些東西的社會職能,與它們的自然屬性毫不相關,那麼我們首先要問,所有商品共同的社會實體是什麼呢?這就是勞動。要生產一個商品,必須在這個商品上投入或耗費一定量的勞動。我說的不僅是勞動,而是社會勞動。一個人生產一個物品要是為自己直接使用,供自己消費的,他創造的就是產品而不是商品。作為一個自給自足的生產者,他與社會沒有關係。但是,一個人要生產一個商品,就不僅要生產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的物品,而且他的勞動本身也應該是社會所耗費的勞動總額的一部分。他的勞動應該從屬於社會內部的分工。沒有別的分工,這種勞動就算不了什麼,它所以必需,是為了補充別的分工。
我們如果把商品看作是價值,我們是隻把它們看作體現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謂結晶了的社會勞動。從這個觀點來看,它們所以能夠互相區別,只是由於它們代表著較多或較少的勞動量,例如,生產一條絲手巾也許比生產一塊磚要耗費更多的勞動量。但是怎樣測量勞動量呢?用勞動所經歷的時間,也就是說,用小時、日等等來測量。當然,採用這種測量法,就必須把各種勞動化為平均勞動或簡單勞動,作為它們的單位。
所以我們便得出結論:商品具有價值,因為它是社會勞動的結晶。商品的價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對價值,取決於它所含的社會實體量的大小,也就是說,取決於生產它所必需的相對勞動量。所以各個商品的相對價值,是由耗費於、體現於、凝固於該商品中的相應的勞動數量或勞動量決定的。在同樣勞動時間內生產出來的各種商品的各相對應的數量,是相等的。或者說:一個商品的價值對另一個商品的價值的關係,相當於一個商品中凝固的勞動量對另一個商品中凝固的勞動量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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