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條件的變化, 對市場價值的確定有直接的影響。在第1 卷第3 章討論貨幣和商品的形式變換W—G—W的時候, 馬克思就已經談到了這個理論。在《資本論》第3 卷, 馬克思又進一步闡述了這一理論, 並在地租篇中, 提出了著名的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概念。上述這兩種關於市場價值的觀點顯然是有區別的, 馬克思本人並沒有恰當地協調二者之間的矛盾, 這為日後曠日持久的爭論播下了種子。歷史上圍繞市場價值理論的爭論, 最早發生在上個世紀20 年代的德國和蘇聯。活躍於20 世紀20 年代的蘇維埃經濟學家魯賓( I. I. Rubin) 的
著作反映了這場爭論, 魯賓對爭論雙方的立場做了這樣的概括: “社會必要勞動的‘經濟學’概念在於, ⋯⋯商品的價值不僅取決於生產率(它表現為在給定的平均技術條件下生產一種商品所必須的勞動量) , 而且取決於社會需要或需求。這個概念的反對者(即那些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技術’決定的人) 則反對道, 需求的變化, 如果沒有伴隨著生產率和生產技術的變化,只能帶來市場價格對市場價值的暫時的偏離, 而不會給平均價格帶來長期的永久的變化, 也就是說, 不會帶來價值本身的變化。”
此後, 在馬克思主義者中間一直存在著這兩種對立的態度, 而且, 後一種態度可以說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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