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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6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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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9-06 11:54:46

在大明末年,孝武帝還做了以下幾件事情:一是討伐沿江山蠻。平定劉誕第二年即大明四年十月,他就下詔命令沈慶之率軍討伐沿江的山蠻,第二年二月,他又舉行盛大的閱兵儀式,並下詔稱,對於在此之前逃亡的民眾,實施大赦;已經被捕下獄的,予以釋放;去年以前的舊債一律廢除;從今以後,老弱病殘之家和參與討伐山蠻的戰士家屬,賦稅減半。《宋書·沈慶之傳》也稱:“四年,西陽五水蠻復為寇,慶之以郡公統諸軍討之,攻戰經年,皆悉平定,獲生口數萬人。”二是緩和社會矛盾。大明五年四月,他下詔稱:南徐州和兗州去年發生水災,百姓困頓,拖欠的稅賦,可以推到秋收再交;五月又下詔對於皇室宗親擔任沒有俸祿官職的,每月給十萬錢;七月,下詔賑濟遭受水災的百姓,赦免雍州百姓;八月,鼓勵各地建立學校,實施教化;同月規定州自行任命的縣令俸祿按照正規縣令的三分之一發放,離任時,不給送故錢;大明六年二月,下詔恢復了百官的工資,四月,免除了南兗州百姓大明三年以前拖欠的稅賦,八月,免除雍州大明四年以前拖欠的稅賦,十月規定上林苑中原有百姓的墳墓,先百姓要求合葬的,不再禁止。大明七年一月,即下詔檢閱水師,併為巡遊做準備,二月開始巡遊烏江,途中下詔大赦天下,所經過的地方百姓免除一年稅賦,其餘欠債也不用再交,賞賜百姓爵位一級等等,繼而又免除歷陽郡三年的稅賦。三是審理訴訟案件。大明五年五月,他到閱武堂聽訟,九月又到琅邪郡,赦免全部囚犯,十一月下詔要求地方官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從寬從簡。大明七年八月,下詔稱自己將親自深入到京師附近的郡縣審理案件,對於今年以前的犯罪一律不再追究;同月,他真的到建康秣陵縣審理囚犯,九月,又到廷尉審理案件,同月巡幸南豫州、江寧縣,審理案件,並赦免南豫州死罪以下的囚犯,所過之處減免一年稅賦,在姑熟校獵,並在當地審訊溧陽、永世、丹陽縣的囚犯,並予以釋放,途中,他還下令開倉賑濟百姓,對於歷陽郡的老年人賞賜布帛十匹,免除郡租十年。四是鞏固皇權。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四月,他下詔要求:“從今往後,除了在戰場上作戰,任何官員均不得擅自殺人,有罪之人罪當處死的,必須上報中央,經過批准後方可施行,如有違反,以殺人論處。”五月,他又下詔規定:“從今往後,刺史、郡守、縣令,如果需要徵發百姓、調動軍隊,都必須要有皇帝的親筆手詔,方可施行;只有發生邊境和宮廷突然事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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