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政績工程”有一條規律:凡是貪官就必有一項或者多項與“政績”完全無關的“工程”,它們的特徵是:一是主事者的動機或是升官、或是撈錢、或是兩者兼而有之;二是沒有一項是國計民生所需要的,都是損公肥私的騙局;三是大規模、大投入,外帶大吹大擂;四是曇花一現,極其短命的。他們搞的是升官工程、貪汙工程、傷天害理工程、烏紗帽工程。
貪官通常都有優異的政績。
人們一直有把“形象工程”與“政績工程”混為一談的傾向。實際上“形象工程”與“政績工程”不是一回事。事實上,人們在說“形象工程”的時候,標準是混亂的、不清晰的。我們看到、聽到的“形象工程”往往多在貧困或者不富裕的地方出現,好象富裕地區沒有“形象工程”問題。但“形象工程”到底是指超出財力的建設,還是指超出必要的建設?如果所有超出財力的建設就算是“形象工程”,那麼貧困地區為了解決發展必需而“集中精力辦大事”又該如何理解?富裕地區超出必要的建設也不少,而且往往成了引人讚歎的成就標誌。這又使人覺得一種建設算不算“形象工程”,重點不在於建設是否超出必要,而取決於財力是否足夠。
如果說“政績工程”以大大小小的私利而否定了自身的合理性,那麼“形象工程”的不合理,不在於出發點上的自私,而在於內在邏輯的敗壞。“形象工程”作為一種“為民眾謀利益”的建設而出馬,但設想的邏輯是民眾並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在何方,因此哪怕受到民眾的反對也在所不惜。“形象工程”設想中的民眾是一幫沒有能力看到自己利益的愚民,必須由智慧的領導來安排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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