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有時硬,有時軟。沒有中央領導的批示就軟,有批示的時候就硬;出下事情的時候就軟,出大事情的時候就硬;不集中行動的時候就軟,搞集中行動的時候就硬;涉及執法部門和政府官員的時候就軟,涉及普通百姓的時候就硬;當事人不強硬的時候就硬,當事人強硬的時候就軟。
在中國,很多有權處理案件的部門不論是公丨安丨、法院、檢察院,還是紀委、監察以及信訪部門,有一種最常見的傳統做法,就是層層批轉案件。於是人們常常看到這樣的情況:舉報某個單位或者某個官員的舉報信,經過層層批轉,最後批轉到了這個地位的領導或者官員那裡,要他們“嚴肅查處”。甚至到了被舉報人手裡,其結果可想而知。這種批轉的方式本身就有問題,因為舉報的問題會涉及到關係網中的不少人,他們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官官相護。把舉報信批轉到他們勢力盤根錯節的地方,無異於給他們通風報信;指望那裡“嚴肅查處”是不可能的,他們或者掩蓋罪行,或者訂立攻守同盟,或者銷燬罪證,使以後的懲處困難重重。有大量的事實說明這種層層批轉舉報信的弊端和危害,不但無益於案件的查處,而且將舉報人暴露在貪汙官員的面前,他們很可能對舉報者打擊報復,這就極大地傷害了舉報人的權益和積極性;一些人明知內情也不敢舉報,就是怕舉報信最後被批轉到被舉報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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