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學者和研究機構從經濟學、政治學等多種角度對腐敗概念進行了研究和界定。美國經濟學家F•A•哈耶克給腐敗下的定義是:“腐敗乃是那種強迫我們的意志服從於其他人的意志的權力,亦即利用我們對抗我們自己的意志以實現其他人的目的的權力。” 美國政治學家塞繆爾•亨廷頓認為,腐敗是指國家官員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違反公認準則的行為。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和法學教授蘇珊•羅斯•艾克曼女士認為: “腐敗是國家管理出現問題的一種症狀。這種症狀表現為那些原本用來管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機制,卻被官員用來達到個人發財致富的目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腐敗定義為:“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國內學者對腐敗概念的界定也有許多不同觀點。王滬寧給腐敗下的定義是:“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田心銘認為,腐敗是“為謀取私利而侵犯公眾利益,腐蝕、破壞某種現存社會關係的行為”。楊春洗認為:“腐敗是指執政黨組織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其委託從事公務的組織和人員,為滿足私慾、謀取私利或區域性利益而實施的嚴重違背紀律和法律,侵犯人民利益並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蛻化變質行為。”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的觀點,有兩方面的共識:第一,腐敗是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第二,腐敗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但是,也要看到,上述諸多觀點也有不足之處:有的對行為主體定義模糊,有的沒有後果方面的表述,有的缺乏理論抽象等。筆者認為,科學界定腐敗概念應遵從如下原則:一是必須突出腐敗行為主體;二是必須明確腐敗行為方式;三是必須強調腐敗行為目的;四是必須有後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須具有理論抽象,不應過多考慮國情的不同。按照以上原則,可以這樣界定腐敗概念:從廣義上說,腐敗是公共權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並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從狹義上說,腐敗是國家權力行使者利用國家權力謀取私利並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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