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緩解普通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的不滿,僅由政府給予弱勢群體以格外的照顧,是遠遠不夠的。況且,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科學思路。對任何一個群體的格外照顧,都意味著對其他群體不公,損害其他群體的權利和利益,不管受到照顧的是強勢群體,還是弱勢群體。特別照顧政策必然導致一種惡性迴圈:遭到損害者終有一天會形成強烈反彈,社會將一直在一些群體享有特權而另一些群體被剝奪權利的狀態中週期性迴圈。
因此,要實現社會和諧,固然需要給弱勢與貧困多一些照顧,但最關鍵的問題還是實現普遍的正義。正義應當是社會治理及治道變革的惟一指導性方向。因為,正義的制度其內在地具有一種機制,讓每個人都能得到其所應得的,並讓一切侵害他人的人遭到懲罰,從而維持社會的長期穩定與繁榮。其實,今日貧困與弱勢群體所需要的,也正是得到自己本應得到的,也即平等的權利,法律的平等保護。
要實現此種正義,就必須剝奪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殊權利、特殊地位,縛住這些益集團的攫取之手。為此,當然首先需要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權力,透過完善民主制度、改革司法體制,引入制衡機制,讓政府的權力相互制衡,從而限制政府權力,使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均服務於公共利益。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本身將難以利用自己充當裁判員的位置在資源分配過程中向自己的利益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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