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概念。實際上,不同的人用這個概念,含義和側重面都是不一樣的。在有的人看來,它可能表示由公眾直接選舉掌權者或者他們的代表;另外一些人則可能,強調的是公眾不但有選舉權,而且有提名權;還有一種理解,就是針對過去就是上官員和代表都是由上級任命(或者表面上叫做推薦和提名,事實上指定了唯一的人選,讓公眾或者他們的代表無法行使選舉權)的狀況,把讓公眾或者他們的代表真正擁有提名權和最後選擇權的選舉都統稱為“直選”。
這個意義上的“直選”,是憲法早已規定的。問題在於,過去長期實行的過度集中的體制,把這一原則嚴重扭曲了,使得公眾的選擇權、代表的選舉權都形同虛設,事實上的任命制和變相任命製取代了選舉。這樣做的結果讓我們付出的代價是:老百姓和幹部之間產生了嚴重的隔閡,公眾對官員有著顯而易見的不信任。我們執政中出現的許多作風問題和消極腐敗現象,說到底就是因為官員可以不在意公眾對他們的態度,只要把上面的人糊弄好了,就可以有恃無恐、為所欲為。為什麼?就是因為他們和公眾之間沒有權力授受關係,無須向人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把憲法中規定的東西切實落實下去是中國政治改革的“切入點”之一。
進行政治體制改革,選舉是一個繞不過去的環節。不是說在選舉中增加競爭性執政黨的功能就發揮不了了。政黨的一項重要功能是向公眾源源不斷地提供可供選擇的人才。民眾把權力交給公共機關,當然有權決定這些權力由誰來執掌。有選擇才叫選舉,沒有選擇叫什麼選舉?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黨把人才推薦給公眾。這就需要政黨做好培養人才、儲備人才、輸送人才的工作。所以,在民主政治中,政黨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我們過去有錯,但不錯在黨介入了幹部人事工作,而錯在越俎代庖,虛化架空了公眾對官員的選舉權。由於人民代表往往不是真正由人民選出來的,由於不是選出來的,人們不會把代表看得多重,也不會對代表抱有多大的指望。而代表呢,由於決定他們命運的不是社群的老百姓,也就無須刻意到老百姓中去聯絡感情。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和代表之間互不相知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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