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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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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終的根據。“合法傷害權”不過是對合法暴力的合法應用。各個社會集團以及各集團內部,就是根據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種資源也是追隨這種能力流動的。施恩者能不能得到回報,取決於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無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則可以單方面控制局面,因為加害只需依賴對方的恐懼。任何人都有恐懼,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當冤大頭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選擇,而當貪官汙吏則是官吏最合算的選擇。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利害格局決定的。這種利害格局又進一步決定了擠進官場的利潤很高,於是我們看到無法竭制的官僚集團的膨脹。

合法傷害權的最大受益者是整個官僚集團,連皇帝都算不上;而最大的受害者是農民集團。如果用現代工商社會打比方的話,那麼最大受益者不是老闆而是經理層,而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費群體。官僚集團內部分肥的油水,最終都出自老百姓。

因為權威——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權力,也能使其變異。人群中不乏有其他領域的權力擁有者,但在特定場合也只能忍氣吞聲,甚至已習慣於遭受無禮的迴應。“習慣”的可怕在於意識深處已經認同了這種荒謬的自然反應,於是參與彼此踐踏尊嚴的迴圈——當離開那裡,回到自己權力可轄的範圍內,也換成同樣的一張冷臉。其實權力的本質伴隨著的則是責任與義務,如果缺乏內在人文良知與外部管理監督的雙重製衡,極易轉向威風等同威信,權威扼殺尊嚴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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