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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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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爭論可以簡化為:韓非認為合乎道德無用,不合乎道德才行,其實韓非的本意是說在道德之外還有比道德更有用的事物,那就是利益。

既然利益當頭,那麼君主治國的立足點是法治,而不是道德。在這一點上,韓非與現代社會學思想一致。現在社會學也認為解決社會問題不能靠個人道德的發展,而是要靠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人的行為受外界環境影響要遠勝於受自身的約束,現實中只有極少數的絕對好人和絕對的壞人,絕大多數是受環境影響的可好可壞的人。如果非法牟利可以不受懲罰,許多人會投入其中;如果非法牟利要受到懲罰,他們就可能不去做。因此要消滅奸邪,必須依靠法度,而不是希望人們的良心發現。事實上,在利益面前,良心很少能自我發現,只有懲罰來臨,良心才有可能覺醒。

韓非舉了兩個例子:

其一,把便宜貨放在偏僻的地方,即使像曾參、史魚這樣品德高尚的人都難免順手牽羊,這是由於暗處下手不容易覺察。把值錢的東西放在鬧市區,即使盜賊也不敢拿走,因為很容易被別人看見。

其二,母親寵愛子女,犧牲自我,付出很多,可是子女並不見得往好的方面發展,相反他們嬌生慣養,放縱成性,從來不聽母親的教誨。父親奉行“棍棒出孝子”,結果子女反倒懂事聽話,自立成才。

民性如此,韓非認為君主治民應該用法之嚴,不用仁之寬。然後他又站在民眾的角度去考察了重刑、厚賞、嚴法產生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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