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道理已經講了,我再舉點例項吧,韓非、申不害的實踐活動就很能說明問題。韓國是從晉國分化出來的諸侯之一,同時分化出來的還有魏、趙兩國。韓昭侯時期,申不害同志有幸被任命為相國,全權負責韓國的內政外交工作。申不害運用自己平生所學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他認為君主和國家要想強大,必須大力弘揚神秘莫測的術,在此理論指導下,韓國呈現出一派新氣象。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人敢和君主、政府玩陰的,不誠實的現象一掃而光——因為大家都該玩明的了。韓國的法律長期以來得不到整理和統一,導致有許多不同版本的法律條文同時執行。臣民發現哪個版本對自己有利,就引用哪個版本,而政府也說不出話來,因為法律條文是他們頒佈的,而且也沒有廢止。於是乎農民不想繳稅的時候就拿出減免稅收的法律條文來保護自己,軍隊不想打仗的時候就拿出縮減軍備、維護世界和平來說事,商人不想上稅就拿出招商引資的條文來說事,總之韓國人變得都很誠實,也很聰明,因為無處不在的術讓他們的欺騙無處遁形,而矛盾百出的法律又讓他們覺得不鑽漏洞簡直對不起自己。申不害辛辛苦苦工作十五年,最多也就保證了韓國不被其他諸侯欺負,而韓國的國力一直都不是太強。
而商鞅同志呢?作為法家“法”流派的代表人物,他是幸運的,秦孝公給予他全部的信任。商鞅也沒有辜負秦孝公的信任,將自己的思想注入到了秦國的血液之中並淵源流傳。商鞅眼中只有法,我們看到他為秦國制定了一套邏輯嚴密、敘述清晰、佈局科學、目的明確的法律體系,而且為保障法律的實施,他利用臣民趨利避害的特性,形成了自我監督,相互監督的良好守法氛圍。社會的力量被極大的調動起來投入到無限的耕戰中去,秦國很快就走上了富強的快車道。但是,隨後問題也出現了,法律條文畢竟無法涵蓋社會生活和政府運作的方方面面,商鞅只講法,不講術,便給那些別有用心而足夠聰明的臣民留下了可趁之機,他們利用法律條文之間存在的真空,巧妙地實現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張儀,東忽悠、西忽悠,利用秦國的力量將自己推上魏國的相位,最終得以安度晚年;而穰候更是過份,竟然讓國家軍隊給自己幹私活。秦國損兵折將不管,他卻獲得了一塊養老的地盤。這都是秦君不行術造成的後果,張儀和穰候的騙局中存在著明顯的名實不符,秦王卻不能發現。張儀當初的名義是為秦國聯合盟友,結果卻拋棄了秦國;穰候當初的名義是為秦國擴地,結果卻成了自己的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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