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在權力鬥爭中,力量的含義究竟是指的什麼呢?從最低層次來說,實力首先包括肉體消滅的力量。也就是說,掌握了這種力量,就能夠消滅對方的肉體,給對方以生命的威脅或傷害。如果具備了這種力量,則能夠在必要的時候對對手構成生命的限制。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令對手膽喪神衰,從而能夠有效操控對手。歷史上的皇帝對臣下的殺伐大權,是低層實力的重要體現。從高一點的層次來說,實力包括限制對方經濟和打擊對方名譽的力量。比如控制了經濟命脈,就能夠使得對手貧困交加,無法生存;掌握了輿論工具或話語權,就可能使對方百口莫辯有苦難言。這樣,能夠迫使對手在權力鬥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再高層次的實力,就是使對手在權力鬥爭中出局的能力。比如開除黨籍,政治驅逐等等。當然,這最高的能力往往又會伴生著低層能力形成一個反覆和迴圈。比如,運用力量的最高層次,也就是使對方在權力鬥爭中出局,如果無法實現這一目的,則可以透過消滅對方肉體,如殺害、囚禁等方式,迫使對方出局。總之,實力包括財權,人權和輿論控制權。一般來說,我們在權力鬥爭中,把能夠剝奪對方的肉體的能力(合法或非法的暴力)、遏斷對方的經濟來源的能力、在名譽上打擊和在生活上孤立對方的能力及其他能力,統稱為權力鬥爭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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