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成立了有關的組織機構,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審查和控制外國直接投資特別是外資併購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一是1975年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和外國投資辦公室。前者負責分析外國在美投資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後者負責調查外資在各部門及地區的分佈,外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外資對能源、自然資源、農業、房地產、環境、就業、國際收支和國際貿易等方面的影響,並向國會提出分析報告。反觀我國,這方面仍做得很不夠,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更談不上成立專門機構,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提出報告討論外資對國家安全所造成的影響了。二是1988年頒佈的“艾克遜-弗勞里奧修正案”。該法案授權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可否決外國投資者併購美國企業的要求,並授權外資委員會具體實施這一條款。三是1990年頒佈的《外國直接投資和國際金融統計改進法》,要求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和勞工部統計局經常交換外國在美國直接投資的發展現狀。四是2007年頒佈了《2007年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審查的範圍,要求對外資收購“重要基礎設施”以及來自外國“國有企業”的收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除此之外,外資或外資併購如果威脅到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的世界領先地位,或影響美國的本土就業,都將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目前,美國外資併購審查機構和外國投資委員會除依據的反壟斷法律體系外,還有《1950年國防生產法》、《國際武器交易條例》、《出口管理辦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等進行補充,勸阻外商的併購,甚至迫使期改變交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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