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
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透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係。
其特點是:
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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