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老師等掌聲停息,帶著滿面的自豪(也頗有些得意的神情)繼續著他的演說:“當然,這裡可能會有朋友要問了,薛老師你說得這些都是理論上的事實,但是有沒有特例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還是要回歸本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這一條可能很多人不是太明白,我舉個例子解釋一下,比如我們國家發射運載火箭——由於火箭及其搭載物的造價比較高昂,一旦發射失敗國家的損失會很大,那麼國家作為投保人向平安投保,由於保險標的為火箭及其運載物,所以保險價值很高,如何只由平安一個公司來承保,一旦火箭發射失敗,國家巨大的損失將轉嫁給平安——平安作為保險人要付出鉅額的保險金,這樣就有可能給平安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所以平安可以提前進行再保險,把一部分保險業務分給中國人財、太平洋等保險公司,這樣事故一旦發生,幾家保險公司可以一起承擔保險責任。那麼什麼樣的保險標的或保險價值才需要平安進行再保險呢?也就是保險金數額超過平安現有實有資本金和公積金總額的10%,所以大家認為平安會因為保險業務而倒閉嗎?呵呵(他又笑笑),顯然不可能!而且國家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不予理賠(這位薛老師又搬出了國家規定——他沒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哪一條之規定,而是把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巧妙地換成了國家規定——當然,這是我後來看多了各式各樣的合同或者協議,才明白的事情,現在幾乎所有的合同裡面都會加上這麼一條國家規定)。(薛老師滿面紅光,笑意盎然)所以剛才上面所說的那個特例大家還認為存在嗎?對,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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