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2-28 11:18:59
第二節福利機制與機構
適合中國選擇的是漸進式的社會福利保障建設之路,亦即客觀上將存在過渡性的前福利國家體制和標準福利國家體制兩大先後模式。然而相關福利機構的建設則應該在初始階段就形成常規與定製。
未來中國社會福利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權利與合作主義,我們機制上要彰現公民的個人權利、階層權利(包括如果存在的階級權利),將福利與保障作為國民的新財產權賦予全體境內同胞,還可能包括部分具備適格條件的在華居住的外籍人員,本著公正、平等、團結、合作與互助的原則將相關事宜具體化和制度化。福利保障理應被視為一種 “生產性投資”,按照非商品化的思路逐步提高內容與水平。
福利保障的實施主體是政府部門,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主要承擔具體的國家給付職能,因而也必須建立相應的機構與隊伍。
毋庸質疑,當下疊床架屋的中國政府構架是必須淘汰和重建的。新中國的政府體系是抄襲前蘇聯的,斯大林模式和斯大林思路對當年的開國者們選擇國家治理路線以及政府結構部署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後來雖然因情況變化而調整過數次,但大政府傾向依然沿襲至今,對社會發展、民族進步和國家前進的影響是弊多利少,甚至構成了嚴重拖累。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的人們認識能力不夠,共產黨剛取得政權需要不斷張大黨權、控制社會來鞏固其自身的“勝利成果”,所以學習前蘇聯的政府模式尚可理解;21世紀的中國再如此邯鄲學步,就是荒誕的鬧劇與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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