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希教授創立了“新財產權”理論體系,將接受國家福利保障的權利定義為現代社會的公民新財產權,認為:就現代社會人們十分依賴政府給付的現狀而言,政府給付在當今社會已逐漸成為民眾財富的源泉之一。有關福利保障權益的基礎是:社會與人們承認,不幸和匱乏往往是由個人以外的不受控制的力量造成的,比如技術變化、經濟蕭條和戰爭等。社會保證並給予個體相關利益的目的是確保個人的自足,恢復他的健康,使他再度成為社會有價值的成員。同時理論上這些權益代表了民主共和體制下個人的正當份額,而這些利益應該以法律的方式轉化為權利。他認為福利國家的基本目標在於:在一個每個人都不可能完全是自己命運主人的社會狀態裡,為個人的福利和尊嚴提供最低限度的基礎。
米歇爾曼則在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基礎上建構起了“最低限度保障”的福利權法理框架,主張食物、居所、醫療、教育等這些滿足最低限度的生存手段應該成為憲法意義的“福利權”。米歇爾曼的認識雖然比起歐洲學術界的開明觀點顯得保守,但同樣賦予了每個美國公民獲得更多個人尊嚴與福祉的契機。
70年代,美國“戈德博格訴凱利案”接受和肯定了賴希的“新財產權理論”,該法案扭轉了美國社會以往認為福利權屬於特權的落後觀念,確定其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在美國這個海洋法系國家,關於福利保障事宜的法律實踐進入到革命性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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