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代政府的價值與功效在於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便利,按照斯密的經典描述就是政府的正當職責當限於那些對社會有益而私人因無利可圖卻不會去做的三類事:抵禦外來侵略、建立和維護法律制度、經營公共設施。當今時代背景下,政府追求法律最大限度地公正實施、市場監督、反壟斷、促進環境保護,這幾項是帶有普遍意義的各國政府執政之主要目標。
2)政府幹預經濟活動時受影響的社會面太廣,幾乎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利益,同時又無法徹底禁絕官僚機構或官員假公濟私的衝動;這個特點與對外戰爭體現出暴力對抗與專業性的特徵迥異,一般的外交事務通常也涉及的國民群體及公益有限、有時還需要適用保密法則,法律的操作更多情況下是在協調個體間利益衝突或區域性利益(宏觀效用當然是保證全體國民的公共秩序);所以雖然可以支援政府對經濟的積極作為,但必須在微觀技術上堅持限權與監督的原則,宏觀上也要建立起國家糾錯體制即政務官民主選舉制度。
3)政府幹預適合於宏觀領域而不宜介入微觀層面,適合以立法手段和財政、貨幣政策來體現,而不是直接操刀下場、涉獵需要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支援的具體經營性活動。
4)政府應該被賦予責任和權力以積極協調收入分配,但只宜有限介入生產領域。道理很簡單,社會生產具有專業性,政府職能不在於此、長處不在於此。也就是說政府不專業,同時違背社會分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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