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保障的核心目的或主要意義,西方民眾和學者普遍認為:當個體或部分社會成員因經濟社會地位或其它突發性因素而致生活限於困頓,無法依靠自身力量維持個人及家庭生計時,國家相關機構負有積極採取直接經濟救助及間接扶助措施的義務,使其能夠克服苦難、度過生存危機,有機會重返正常社會生活狀態,達到再度擁有自力維生能力的社會國目標。
現代社會保障的軟體基礎分為思想學說、國家法律和社會制度三個層面,這些核心的非物質要素保證了各國社會安全制度體系的實踐內容與質量。
當代主流的社會保障學說有三大流派,其一是以福利經濟學、瑞典學派(又名北歐學派)、凱恩斯主義和新劍橋學派理論為代表的國家干預主義學說;其二為脈流相承的古典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思想主張的自由放任主義;其三為所謂的“第三條道路”學說,這派認為國家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的把握當注重自由市場與國家干預之間的平衡,亦即折中了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思想,其著名擁躉有美國總統克林頓、德國總理施羅德和英國首相布萊爾。
以前蘇聯為代表的計劃經濟國家信奉的相關福利理念也屬於自成體系的社會保障理論,不過確實在理論高度和實踐內容上都不入流。
以沙烏地阿拉伯為典型的中東產油國情況比較特殊,這些國家的政府因造化賦予而坐擁巨量的石油財富,因而對其法定國民普遍給予一般國家根本無力承擔的超級福利或超級國家保障,其國民福利狀態屬於“傳說中的低稅收高福利”型別,與當代中國的“高稅收低福利”算得上是相映成趣。受制於穆斯林社會傳統與古老神聖的伊斯蘭教法,政府又忒有錢,在這三條重要因素作用下,海灣產油國家的政府一般對社會保障學說及法律也不講究,他們的相關制度已經足以讓一般國民感到經濟利益上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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