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那些擁有優良公民社會傳統的國度裡,人們對公民的理解更加開放、完整而深刻。公民是指主權在民的政治體系下立足於社會契約基礎,在無論公域或私域領域都充分享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社會道德所支援的一切權利,同時對國家承擔有限的且不與個人天賦合法權利及社會道德倫理觀念牴觸的相關責任的國民。
對多數國家的國民而言,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是其最基本的公民權利。人們受法律、制度和程式的三重保證,在具有公開性和開放性的國家政治生活中可以自由行使參政議政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
與法律概念的公民相比,人民則屬於政治概念。
人民原本是一箇中性的概念,在現代中國卻被賦予了獨特的黨國時代色彩。在我們熟知的政治宣傳語境裡,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道路,維護國家統一的社會成員、階層及民眾集團才有資格被政府稱為廣大人民。人民的對立面則是所謂的“敵人”或“階級敵人”,換成更老的說法是從前的“反革命”或“反動派”。
公民強調個體意識,人民是一個集合概念;公民彰顯社會合作與契約精神,人民隱含了階級鬥爭的內容;公民可以依法向社會和國家明確主張自己的權利,人民的權利在現代中國卻始終是模糊而感性的,且經常是一個被代表的美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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