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我認為,土地改革要同時達到公平和效率兩個目標才算成功,就是在重新分配土地的同時組織農民,或者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按這個標準,中國在重新分配土地,實現第一個目的以後,緊接著也力圖組織農民,但組織方式與國外有很大不同,即人民公社。據說這個名稱來源於巴黎公社,革命色彩濃厚。
我曾反覆思考:中國農村合作化與日韓農村合作化到底有什麼不同,以致於後來命運殊異?我把這個問題丟給一個哥們。過了一段時間酒桌上又碰見他,他說,他認為人民公社與日韓農協最大不同在於:人民公社是集工農商學兵於一體的基層政權,日韓農協是經濟性質的社會團體。
我搖頭。我認為,他所發現的不同是“很大的不同”,但不是“最大的不同”。如果兩者最大的不同是這個,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推論:在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恢復了鄉鎮基層政府,實質上,就是把人民公社的政治功能、社會管理功能以及一部分經濟功能(比如創辦和管理鄉鎮企業),剝離給鄉鎮政府了。那麼原來的人民公社,還應該剩下另一部分經濟功能,就是組織農民的功能,這時它就跟日韓農協基本上接近了。那麼,它應該有可能繼續存在下去,或者換個名字繼續存在下去,逐步發展成類似於日韓農協那樣的經濟組織。
然而實際情況是,八十年代初期,中國在恢復鄉鎮建制的同時,人民公社被撤消了。“在經濟上組織農民”這個重大功能被懸空了。是怎麼逐步懸空的呢?咱們具體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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