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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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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審理至少要8至10天,多則月餘,我見到的最長的排期竟達100天。這麼長的時間裡,陪審員必須天天來法院“上班”,對自己工作的影響可想而知。於是有的人就會向法官申請豁免,不過除非有迫不得已的理由,法官不會批准豁免。特別是工作上、商業上的理由,哪怕出任陪審員會讓你損失一筆大生意,也不見得會獲批准。如果拒不到庭,後果會很嚴重。2008年1月,一名何姓陪審員謊稱受傷欺騙法庭並兩次缺席聆訊,被高等法院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立,被判入獄三週。

另一方面,法律又對普通僱員出任陪審員進行充分的保護。任何僱主終止僱傭或歧視出任陪審員的僱員即屬犯罪,將受三個月的監禁及25000元罰款。同時,法律也訂明陪審員每天可獲發津貼,藉以免除陪審員的後顧之憂。按《陪審員津貼令》當前確定的標準,每位陪審員每天可獲津貼280元。

待庭審結束,法官會向陪審團作全案證據的總結及法律問題的指引,之後陪審團退庭合議。此時,陪審團開始處於與外界隔離的狀態,直至他們作出裁決。由於香港已經廢除死刑,故即便謀殺等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也不要求陪審團作出一致裁決。不論裁決有罪或無罪,只需要5∶2的多數票即可成立。如果當天不能完成評議,高等法院有專門的房間供陪審員休息,但會有法院工作人員進行看管,這名工作人員事先必須宣誓不會容忍任何人接近陪審團或與陪審員通話。即便是陪審員告訴家人自己不回家,也必須由工作人員代為通知。直到作出裁決,陪審員方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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