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也巧,我在香港期間正好發生了首例前任法官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司法醜聞。這位犯事的前任高等法院英籍法官名叫李柏儉,1987年離任,現已83歲。他被指控三年前隱瞞財產狀況騙領政府綜援金,2007年1月12日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決罪名成立,監禁11個月(二審減為4個月)。雖然他擔任法官已經是20多年前的事,他的所作所為與法官職務已經沒有關係了,而且他所騙領的綜援金總共才10萬元,只相當於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半月薪金,就是這樣,這樁案件仍然被香港媒體形容為“香港司法界有史以來的最大丑聞”。
法 庭
實習期間,我的主要任務是觀摩庭審,瞭解不同審判程式的運作狀況。
高等法院一共設有36個法庭,供37位法官使用,每位法官都有自己固定使用的法庭。這些法庭平均分佈在3樓到14樓,與法官的辦公室通常只有一條走廊之隔,因此法官不需要身著長袍“長途跋涉”。各個法庭的結構和裝修風格基本相同,唯一能見到的區別是,有的法官在座位後面設計了一排書架,上面放置著許多大部頭的法律典籍。
香港法庭的佈局與內地法庭相差很大:旁聽席在法官席的左手邊;控辯雙方並肩而坐,都面對法官;陪審團則坐在法官的右手邊。證人的席位設計在法官席和律師席的中間,面朝陪審團,便於陪審員們察言觀色、明辨是非。在證人席的桌子上,放置著兩部《聖經》,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在宣誓時需要用手捧著它。被告人的席位則設定在律師席的身後,與法官席遙遙相對,用堅固的玻璃柵欄隔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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