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28 01:49:50
第十五節 中隊長大聲命令勤務兵道:“將這個傢伙給我拷起來!”
小向押著李毅往前走,我在後面跟著。我之所以這樣跟著,是便於我的大腦高速運轉。
激發李毅揭發我的犯罪事實,除了具備李毅保命的主觀條件外,那麼我李霖的犯罪客觀是否存在呢?或者說,我的過往劣跡並不發生在部隊,是否具備由李毅來揭發的條件?揭發了又能否起到死刑暫緩的作用?
但一個過往有劣跡、有流氓行為的人,混入純潔的人民武裝丨警丨察部隊,無論如何是不能容忍的。不過,這一條不能說明現在,也就是說,這個人的現在是不是也劣跡斑斑、流氓成性呢?
為了加深我的罪行,我決定鋌而走險!
從11號監房路過10號監房,剛才在11號開門的那個看守此時正在10號開門,我突然再次發飆,抓住這個看守又是一陣拳打腳踢,並且在拳打的過程中,故意大聲罵道:“我操你媽的!我兄弟身上的傷就是你打的!你,我不放過你!”
雖然我瘋子般的行為被10號監房的兩個武警兄弟扯住了,但在同事抓牢我的過程中,我還在罵街一般地罵著,同時也注意李毅的反應,並對回過身來看我的李毅使了眼色。
我此時無所謂毆打同事、大鬧監獄會造成怎樣的結果,我只在乎李毅揭發、舉報的這個人夠不夠得上“重大”的範疇,能不能讓上面對李毅的死刑執行暫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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