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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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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中旬,由於申請赴美國的簽證由於有了中介包律師的協助填寫繁多的材料並且得到了結果——我收到了駐廣州的美領館面籤的通知,面試時間在4月份。我欣喜地告訴他:“我們盼望的這天到了,這樣就能見到你的孩子們了。而我也能拿到綠卡進入臺灣看兒子,不用求志銘幫我申請入臺許可證了!”然而意外的,他沒有什麼開心的回饋。納悶歸納悶,我卻沒多想什麼。還有一個多月可以準備面試的材料,時間上應該很充足了。美領館要求提供的不僅僅是兩人關係屬於真實婚姻的證明,還要求擔保人的經濟收入和繳稅證明。我問他是否有問題,他不置可否——我記得美國國稅局是在盯著他支付幾萬美金。這筆款項是由於離婚訴訟進行當中,伊蓮沒有簽署呈報給國稅局的夫妻共同報稅檔案。因此國稅局要求他支付大筆罰金,幾萬美金還是愛德華聘請的一位會計師和國稅局努力溝通的結果。另外由於上海這邊的公司都關閉了,要證明經濟收入是否犯了愛德華的禁忌?我有些忐忑不安,不過也並沒太介意,大不了拿不到綠卡就呆在中國。

這時候他終於回家來了——離開了家整整20多天之後。他對我說由於經濟緊張,我們那兩部車必須賣掉一輛,只留一部暫時使用。我只能同意,反正兩部的確沒必要。

愛德華計劃拿到簽證赴美,領了綠卡後,我們還是一年內花半年時間常住臺灣,其他時間可以在上海或美國。因為他認為綠卡能幫我有權在臺灣居住半年以上,因此能陪孩子了。他開始聯絡海運公司搬東西託運到臺灣,並協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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