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駁他:“記得你MSN上告訴過我,那家幼稚園你之所以選擇,是因為這家不像志芬孩子的那個幼稚園,會需要父母經常出席,互動。如果作為父母,我們無法和幼稚園的老師還有兒子一起互動,那豈不是太讓軒軒受委屈了?”
其實我的心裡也並不好受,軒軒不管和我還是和他,總歸要失去和另一個人的相處快樂。
我很真摯地對他說:“軒軒是我們的孩子,是我們好過一場的紀念。為什麼你就不能體諒我的痛苦,作為媽媽,比誰都愛孩子,都希望他健康幸福,請你不要再和我爭奪他了!監護權在我,但我可以跟你保證,你永遠都是他爸爸,你家人也常能見到他!就這樣,別再求我放棄了。請你不要以為我打官司贏了很開心,因為我也不希望軒軒捲入我們大人的訴訟案,為我們離婚而付出代價。他真的太無辜了,我所有的心願都只是一個——希望他能獲得母愛,獲得幸福。”
志銘聽了我的話,不僅沒感動,反而有點冷酷地說:“好嘛!不就是怪我沒在他身邊,我馬上找臺灣的工作,邊抗告,這下看法官還有什麼理由判監護權給你?”
這就是他,這也是我會和他離婚的原因。他永遠不會讀懂你的心,永遠不會用真心換真心,即使你有真心,對他而言都是對牛彈琴!
我跟他要我的入臺證,他給我了——我苦苦央求了幾個月,之前他都是要我和他的律師談,後來才為了自己的訴訟利益給我辦理了。不過他之前也強調,只能在9月接近兒子生日時進入臺灣並且通知他,我比他早到一週,在隨後他到達臺灣一週之內也就是第14天我要離開。我並不懂得為什麼要如此嚴格限制我的出入境時間,後來才知道他的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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