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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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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於調解時,將臺端於2006年12月11日來函要旨,充分向對造律師(謝律師)說明,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同意協商無望,本所將具狀聲請開始訴訟程式。

貳、已收到臺端所寄文書驗證資料,臺端所寄「學歷證書」、「不動產權狀」及「工作契約」公證檔案副本,已於2006年12月20日寄達本所,將擇日前往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

參、本所礙難代辦來臺探親手續,擔任臺端來臺探親保證人事,已逾越本所受委任範圍,本所礙難處理,請見諒!

另經電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表示:依聲請來臺探親之作業程式規定,應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監護人(即對造王志銘)出面申請。請臺端徑與王志銘聯絡來臺探親事。

倘有疑問,請不吝賜知,當竭誠說明,至感!

謹此順頌

時祺

李律師

看來自從上次那個帶走孩子的風波之後,鑑於我和林先生之間的利益衝突,王律師這次也不再熱心為我辦理赴臺一事了。今後,我只有再去跟志銘聯絡了,這不是又重蹈覆轍嗎?正因為我明明以前跟志銘求助無門,看不到孩子一年多之久,現在他仍在杭州工作,要如何在這種對立的情形之去懇求他辦理赴臺簽註,讓我見到孩子呢?現在他已經擺明不接受法庭調解,不打算和我協商監護權一事。我不由得擔心和孩子這一別,又要曠日持久。內心的煎熬更增加不少,孩子一天天長大,我擔心他的心理由於父母不在身邊而受到影響,更擔心他的保姆不能將他照顧得很好,甚至疏忽大意對待兒子。想到這些,我就更加希望這個訴訟案能快點進行,在這期間我能夠儘量多的探望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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